改变居住地纳税人改变居住地会引起一系列税收方面的后果。从开始居住之日起,居住地所在国即可对该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有权征各种税收。有时还根据税收的追溯效力进行征税,从纳税人首次进入该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时间开始计税,尽管该纳税人后来才建立他的住所。 通常从放弃在一国的住所时起,纳税人即不再承担在该国的纳税义务,但为了防止避税,纳税人已放弃住所的所在国可继续对已移居国外的纳税人就其某几类所得在若干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在放弃在某一国的住所后第一年内,通常还需向该国税务部门提供他确已不再保留在该国的住所的证明。在改变住所的第一年和最后一年,如果这种改变不是发生在年初和年末,那么,税收管辖国还将要求将纳税人的所得和扣除项目按照该年度内发生纳税义务的月份与不承担纳税义务的月份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管该年度中这些所得实际取得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实际支出时间。 在税收条约方面。缔约国居民一词的概念有很多作用,最重要的作用有3个: 1.决定条约适用人的范围; 2.裁决因双重居民身份引起的重复征税案件; 3. 裁决居住国与所得来源国对纳税人同一笔纳税项目发生重复征税引起的诉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