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或交付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伪造或变造有价证券或将伪造或变造有价证券交付于人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行为人所伪造或变造的有价证券。(2)本罪的行为是收集或交付于人。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收集,是指收藏汇集,包括收买、受赠、互换等一切收归自己持有支配的行为。所谓交付于人,是指明示他人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移交他人。(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且明知行为客体是伪造或变造的有价证券,而故意收集或交付于人的,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