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在法定的不变期间内行使异议权,或者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15日的不变期间自支付令有效送达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据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以能够送达债务人为现实标准。因此,支付令的送达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 ❶不能实施公告送达的方式; ❷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❸一般不适于域外送达。督促程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内的民事案件,但如果该外国是1968年9月27日的《关于民商案件的法院管辖与法院裁判的执行的协议》的缔约国时,也能依督促程序向域外当事人发出支付令。在这种情形下,支付令异议的法定期间,应比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应加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