擒拿害民官吏案
此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公元1385—1386年)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京面奏。根据朱元璋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许民将其擒拿解官。此事发生后,朱元璋十分赞赏陈寿六的这一行为:“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两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设有捏词陷陈寿六者,亦族诛。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此例与《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等例一起,形成明初“民拿害民该吏”制度,这是朱元璋“重典治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重典治吏”在法律上的特殊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