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类产品税产品税的一类。1986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公布《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有: 卷烟(包括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雪茄烟 (包括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烟丝等。对卷烟分甲、乙、丙、丁、戊五级,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征税。对雪茄烟和烟丝不分等级,一律按统一比例税率征税。纳税人生产销售 (包括工业企业自销)的烟类产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产品税。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卷烟和雪茄烟,或者以高于出厂价格的售价自销的而又应征收营业税的卷烟和雪茄烟,应按照出厂价格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纳税人销售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以烟厂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