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军队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放弃职责,擅自离开指挥岗位或者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时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职责制度。(2) 客观方面表现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放弃职责,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 主体是军职人员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其他军职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 主观方面是过失。但对放弃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来说,是故意。根据条例第5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