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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在清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九月,正黄旗戴都在前往修路时,令本甲喇张松弟牛录下十二人留为他的叔父伊哈纳替工二日。后告到法司,判戴都应解除管甲喇之责,鞭五十,计算工价折银二两四钱。上奏皇上之后,减轻处罚,命“戴都仍管甲喇,鞭五十之罪准折赎,另罚二两四钱银给替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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