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发兵中国古代军事法中的严重犯罪行为,处刑严厉。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都懂得有兵才有权,为了防止谋反、兵变,又必须狠抓军队领导权。擅发兵是种勒兵弄权的犯罪行为,为历代军事法规定的惩罚内容之一。从汉初肖何制九章律时起一直将擅兴列为国家法典之中。所谓擅发兵,唐律注为:“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发。”擅发兵要重刑处罚,《汉书·袁安传》:司徒袁安“乃劾景擅发边兵,惊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辄承景檄,当伏显诛。”唐律规定:发兵十人以上必须铜鱼符敕书勘合始能差发。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 百人,徒一年半,每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 千人,绞 ( 《唐律疏议·擅兴》及疏)。虽有兵部发兵文书,但掌兵之官不得立即付兵,必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差兵,违者按所给兵人数减擅发兵罪一等处治。但如果为了镇压人民起义等所谓 “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用兵”可以例外,先发兵后上报,此类情况如不立即给兵反而获罪。 擅发兵亦称“擅发卒”。汉代以来军事法中的罪名。即没有皇帝的兵符勘合或奏请皇帝批准,将帅擅自调动军队的行为。擅发兵是严重的军事犯罪,处刑严厉。唐律规定,发兵10人以上必须铜鱼(兵符)敕书勘合,否则为擅发兵罪。唐律还规定,虽有兵部发兵文书,但掌兵之官不得立即给兵,必须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差兵,违者按所给兵人数减擅发兵罪一等处刑。但有特急情况,如镇压农民起义,可以先发兵后上报,如不即刻发兵反而获罪。《唐律疏议·擅兴》:“擅发兵10人以上,99人以下,徒1年;满百人,徒1年半;百人,加一等;700人以上,流3000里;千人,绞。” 《汉书·功臣表》:“[黎扶]元封元年,坐为东海太守行过擅发卒为卫,当斩,会赦,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