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或包揽诉讼罪意图渔利、挑唆或包揽他人诉讼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律师虽以受任代理诉讼行为或辩护为业,但若有挑唆诉讼或以不正当的方法招揽诉讼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本罪的行为是挑唆诉讼或包揽诉讼。挑唆是指挑拨唆使,即他人本无诉讼之意,行为人从中挑拨或唆使,而使其提起诉讼,行为人虽挑唆他人诉讼,但他人并末提出诉讼,则本罪仅属于未遂阶段,因本罪无未遂犯的处罚规定,故为刑法所不处罚的行为。包揽是指承包招揽诉讼。本罪中的所谓诉讼,包括民事、刑事与行政等诉讼。(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渔利的不法意图,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以挑唆或包揽诉讼为常业,并靠挑唆或包揽他人诉讼之所得以维持生计的,是本罪的常业犯,台湾刑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