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撤销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被否认的行为在破产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产宣告后因有损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复原状或追回财产才被否认撤销。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分为无偿否认、故意否认、危机否认等数种。中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第35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行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则由法院直接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一年以后,撤销权即告消灭。通常,撤销权只能对与破产人发生关系的相对人行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财产转让是无偿的,也可对转得人行使。 撤销权 撤销权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享有的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对于违背行为人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由公权力直接干预其效力,而是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一行为的效力,以体现私法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若当事人愿意接受这一行为的结果,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撤销权。若当事人不愿接受这一行为的结果,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一行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样,自始不发生效力。撤销权的产生,必须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等,都是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享有撤销权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如: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享有撤销权;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并且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进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欲撤销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而合同中又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合同中虽未约定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撤销权人应当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没有撤销权人的撤销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会主动撤销某一行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造成有撤销可能的民事法律行为溯及既往的归于无效的后果,否则,该行为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撤销权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撤销权人与其相对人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为尽早明确存在着撤销可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对于撤销权规定了除斥期间,撤销权人得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同时,既然撤销权是民事权利,也就允许权利人放弃该权利。基于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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