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行政诉讼中诉的一种。指原告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使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例如,行政机关认为某食品厂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决定,但被罚企业不服,认为处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就属于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❶主要证据不足的; ❷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❸违反法定程序的; ❹超越职权的; ❺滥用职权的。” 撤销之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诉讼。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 (包括不作为) 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原告的,必须证明虽然行政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但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之诉,行政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而不考虑决定作出后发生的事情,如果行政决定已被执行完毕,根据原告的请求,行政法院可以宣告这种行为无效。即使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经撤销了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法院仍可在判决中宣布该项行为是非法的。在此类诉讼中,法官的权力仅限于撤销不合法行政行为,不能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越权之诉是最重要的撤销之诉。参见“越权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