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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搜集证据的方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搜集证据的方法

搜集证据的方法

法官须向有关证人询问其知悉的有关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并对嫌犯的人格、性格、个人状况、以往行为等事实进行询问; 法官并得传召有关人员作证言。对公众所述的事情或公开流传的谣言所作的复述,不得采纳为证言。能够作为证人的,必须是精神正常的人和非禁治产人。在司法当局作证时必须宣誓保证其证言真实,否则要受法律惩处。下述人等不能充当证人: (1) 同一案件或相牵连的案件中的嫌犯或共同嫌犯; (2) 已成为辅助人之人;(3) 民事当事人。如属诉讼程序分开处理时,同一犯罪的各嫌犯或相牵连犯罪的嫌犯得以证人的身份作出证言。但如为嫌犯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卑亲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的姻亲、收养人及嫌犯的养子女、配偶、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均得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言。有权的实体应提醒上述人士有权拒绝作证,否则其证言无效。律师、医生、新闻工作者、信用机构成员、宗教司祭,及法律规定须保守职业秘密的人士,均得推辞就职业秘密的事实作证言。法官亦不得向公务员询问其在执行职务时知悉且构成秘密的事实。澳门地区的机密亦不能透露。对被拘留的疑犯,最迟不得超过拘留后48小时。对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由预审法官进行,讯问时要有检察官及辩护人在旁,亦须有司法公务员参加,如有需要,须有传译员在场。讯问期间,检察官及辩护人不得作出任何干涉,但不妨碍其就诉讼程序上的无效提出争辩的权利。讯问完毕后,检察官及辩护人得在嫌犯不在场下,声请法官向嫌犯提出认为发现事实有关的问题。法官就该声请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如被拘留的嫌犯在拘留后未被预审法官讯问,须将其送交检察院,检察官得以简要方式对其进行讯问。嫌犯如要求辩护人援助时,辩护人方能进行援助。检察官作简要讯问后,如不释放嫌犯,须采取措施将其送交预审法官。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在各个共同嫌犯之间、嫌犯与辅助人之间、各证人之间、证人与嫌犯之间可进行对质,对质由法官主持,要求对质者确认或变更所作的声明,使有矛盾的问题得以澄清。法官亦得依职权或应声请对某项事实作特别技术、科学或艺术知识的鉴定。司法当局可采纳文件作为证据,就是书证。文件系指依据刑法规定为表现于文书或其他技术工具的表示、记号或注记。作为书证的文件应于侦查或预审期间附于卷宗或在听证终结前附同。法院应在8天内对书证进行辩论。对律师、法学家或技术人员的意见书亦应如此,这些意见书得于听证终结前附于卷宗内。如文件系以非官方语言作成,须命令翻译成为官方语言。获得证据的方法包括:搜查、搜索、扣押、电话监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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