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复议意见书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有错误,提请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议所制作的文书。格式和内容:1.首部。制作文书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和编号。2.正文。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来文日期、编号、决定事项以及提请复议的具体理由和意见。3.尾部。文书送达机关名称、文书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章。此外,另加附项。 提请复议意见书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免予起诉、不起诉等决定有错误时,提请人民检察院重新复议的诉讼文书,是公安机关专用文书之一。具有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复议结果告知公安机关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