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提点刑狱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宪台”。宋初,地方州县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路一级未设专管司法的监司。一路司法的监督由该路转运使兼掌。太宗淳化二年(991),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监督管理路属州县的司法刑狱及巡察贼盗等治安事务,也有监察该路官吏之责。此后时置时罢。自真宗时起,独立设司,成为常设机构,委派京朝官外出充任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又以武臣任同提点刑狱为副职;其下配置公正廉洁,通晓法律,明习事务的检法官、幹办官等为属僚。所属州县处断的重刑与死刑案件,除申报中央刑部外,也要移送提刑司,称作“送勘”。提刑司每年定期巡察州县在押狱囚,稽查滞案,检举和惩治州县司法官吏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绍圣初,兼管坑冶事。南宋时,提刑司权限更大,州府违式违令,均可弹劾,使之各抵罪。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经总制钱。 提点刑狱司古代司法机关。官员称提点刑狱,简称提刑。宋代各路设提刑,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命司门员外郎为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宋真宗(公元998年)即位后,设诸路提点刑狱公事,以朝臣充任,武臣为副职。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其职责与北宋相同,掌京畿地区各县、镇的刑狱、治安等。 提点刑狱司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宋代置。掌察诸路刑狱事务。《宋史·职官志七》:“未几,诸路悉置提举官。元祐初罢之,并其职于提点刑狱司。”《续资治通鉴·宋纪·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诏罢诸路提点刑狱司,归其事于转运司。” ☚ 提举备用库 提点教坊司 ☛ 提点刑狱司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简称提刑司、宪司或宪台。宋初未设专管一路司法的监司,地方州县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一路司法的监督由该路转运使兼掌。宋太宗淳化二年 (991年),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以分转运使之权。该司作为中央设在诸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掌纠察本路狱讼,巡察盗贼,讯问囚徒,详复案牍,并负有监察该路官吏之责。但时置时罢。真宗景德四年 (1007年),始独立设司,成为常设机构,派京朝官外出充任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又以武臣任同提点刑狱为副职,其下配置公正廉洁,通晓法律,明于事务的检法官和干办官等为僚佐。掌复核所管州县处断的重刑与死刑案件,巡回视察在押狱囚,稽查滞案,检举或惩治司法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从而加强了提点刑狱司的监察职责。 ☚ 审刑院 诉理所 ☛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亦称宪司。宋代路一级刑狱、监察及司法机构。明道二年(1033)置。长官为提点刑狱公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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