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制度规定军人探亲的条件、时限、审批权限、路费报销等的制度。 探亲制度我国职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父母和配偶而享受的假期及其待遇的制度。1958年开始实行,1962年和1981年作了两次修改。按照1981年国务院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者父母不在一地生活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合并使用探亲假的,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与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计时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