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职官,属秋官部,主管刑杀。据《周礼·秋官·掌戮》载:掌戮之责,主管斩杀贼盗。行刑后,去罪犯衣服,分裂尸体。凡杀害亲属的罪犯,行刑焚尸;凡杀人的,行刑后在市中暴尸三日,对盗贼大恶执行死刑也是一样。受过墨刑的可使他们守门;受过劓刑的,可使他们服役内宫;受过刖刑的,可使他们看鹿园;受髡刑的,可使他们看守仓库。
掌戮
官名。西周时期置。掌刑杀之事。《周礼·秋官司寇》: “掌戮: 下士2人,史1人,徒12人。” “掌戮,掌斩杀贼谍崦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 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 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