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期再保险业务中确定赔款发生基础的时间依据。在分保业务中,再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分保合同有效期内起讫的业务负责,而不是对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赔款全部负责。这个意思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赔款的业务是上一个年度起讫的,应由原保险人 (分出业务的公司) 负责,而再保险公司并不负责,但在合同有效期内起讫的业务 (即在分保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赔款),即使在合同有效期以后发生的赔款,再保险公司也应负责。如果在分保合同中双方订明 “损失发生期的条款”,则再保险公司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 (不论其保单的起讫日是否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均应负责。这种办法通常在超额赔款合同中应用。如在巨灾超额中有这样的规定: 合同结束时,如仍有巨灾事故正在延续,则整个巨灾事故仍由该合同负责,而不管个别危险单位的发生损失是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后发生。同样关于水险和航空险如在合同结束时,航程正在进行,应该扩展到航程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