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输
即按照官府规定捐官办法,捐献财物银两。其名目繁多,包括捐官、兴建庙宇、城池、向朝廷报效等。清政府为筹措庚子赔款,在一些省征的田赋附加税,也叫“捐输”。1853年,清政府为了鼓励捐输,规定个人捐输银1万两至10万两者,按银多少,分别赏赐盐运使衔,或副将衔或加衔之外另赏花翎,或赏给举人,一体会试;一省或府、州、县捐银达一定数额,准许在各级科举考试中增加人次。
捐输tɕ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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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以后捐税的名目,相当于附加税: 庚子赔款~金固原年九百四十七两,隆德七百一十二两三钱。捐输本义为捐献财物,作为税目,仅限于甘肃省平凉府。
买卖官爵
买卖官爵
买官卖官 买官鬻爵 买爵贩官 鬻官买爵
卖官:鬻爵 鬻官
当权者收取钱财,出卖官爵、职位:卖官鬻爵 卖官卖爵 卖官贩爵 卖爵鬻官 鬻官卖爵 贩官鬻爵
出卖缺额的官职:卖缺
买取官职:贾官
纳资买官:捐(捐官;捐生;捐纳;捐输;捐职;~班出身)
行贿买官:鸿都买第 鸿都之事
出钱买取空缺的官位:买缺
以贿赂得官职:食雁
(出钱买官或收钱卖官:买官卖官)
清代以钱买官职的别称。顺治时,颁捐买官职条例,按规定凡汉人输纳一定数量银两,或对地方公益事业捐献银两及向朝廷报效银两,统称捐输。可给某级官衔。康熙十四年(1675),准满洲八旗子弟捐监生,为旗人捐输之始。道光七年 (1827) 规定: 凡八旗官员及其子弟,皆准报捐五品以下京外文职。自此,捐输成为八旗子弟入仕的主要途径之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