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
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专用的管理制度。(2) 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防汛、抢险、优抚,救济等五项专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情节严重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掌管救灾等专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指使、批准挪用的有关领导人员等。(4) 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是救灾等五项专用款物而加以挪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