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制度,擅自调拔、使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专项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发放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特定款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调拔、动用上列五项专用款中的任何一项,情节严重,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的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不以本罪论处。(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如果挪用上列专项款据为已有,或者长期不准备归还,或者实际上已无法归还的,应按贪污罪从重论处。(4)犯罪主体必须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有权批准、决定挪用上列专项款物的有关领导人员。 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违反国家专款、专物专项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或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