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南斯拉夫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对国际旅客和货物海洋运输收入征税事务的税收关系,本著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5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王丙乾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代表米尔科·奥斯托依奇于1979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从1981年2月13日起生效。按照该协定规定,经缔约国运输主管当局证明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旅客和货物的海洋运输收入免予征税。 缔约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