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招收录用干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招收录用干部 招收录用干部招收录用干部是甘肃省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阶段,招收、录用干部的对象、条件不尽相同。1950~1964年,主要是工人、复员军人、农村不脱产干部和积极分子、失学、失业的知识分子等;1966~1980年,主要是工人、农民、复员军人、上山下乡知青、农村不脱产干部及“社来、社去”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1982~1987年,主要是工人、知青、闲散科技人员、自学成才人员、民办教师、复退军人;1988年,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复退军人、回乡知青中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及税务部门雇请的税务助征员;1989年以后,主要在本行业、本系统中的“以工代干”人员中录用,要求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参加转干考试。招收、录用干部的条件:60年代以前,一般是年龄30岁以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有组织证明,志愿为人民服务,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业务工作能力等;1966年~1978年,被录用干部除具有“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外,必须要具有“阶级斗争觉悟”等;1979年以后,要求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一定的职称等。招收录用干部的审批:1959~1965年,省级机关录用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向人事厅备案;地州市录用干部经地州市领导批准,向省人事厅备案;县市区录用干部,县市区长批准,向省人事厅备案。1966年~1981年,招收录用干部由基层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县级党委审查,地州市党委批准。1982年以后,地州市、县 (市区)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干部, 由地 (州市)直单位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州市人事处(局)批准;省直各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由省直各部门审查, 报省人事厅批准。 ☚ 干部调配工作 公务员招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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