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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招垦、催垦和抢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招垦、催垦和抢垦

招垦、催垦和抢垦

民国时期东北军阀政府在丈放官荒过程中为促进垦荒而采取的措施。东北的大段官荒,清代即已丈放,但多数领而不垦。例如黑龙江省拜泉县至1913年全县已放荒60万晌,但开垦者不过10万晌。荒地领而不垦,即不升科纳赋,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故东北军阀政府全面放荒之始即采取放垦并举的方针。“招垦”即招徕垦户。军阀政府直接招收认垦有主荒地的垦民,派入荒段,知照原领户,除非原领户声明自垦并出具甘结,否则不得拒绝政府所派垦户。“催垦”即催促垦民垦荒。一般对经催垦后仍未按期开垦者,即按逾期撤佃处理。尽管采取这些措施,垦荒速度仍大大落后于放荒,多数荒段仍掌握在“不在地主”和投机者手中。1927年左右,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华北难民流向东北形成高潮,军阀政府便乘机把招垦变为“抢垦”。1928—1929年,吉黑两省先后公布了《荒地抢垦试办章程》。在沿边各县(吉林15县, 黑龙江19县),将大段官民荒地一律准许垦户抢垦。但这既非对民荒产权的剥夺,亦非无偿占有官荒。吉林省规定,民荒垦后按四六分劈。黑龙江办法是,垦后全归垦户,但须支付原领户缴纳的荒价。官、民荒,均限3年垦齐,3年完纳荒价,对垦期垦数有严格规定,到期未垦或未垦齐者,不但撤销抢垦之权,所缴荒价亦充公。因此,有力抢垦者,多为富裕农民,而大多数贫困垦民,只能充当富户雇工与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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