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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拒绝证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拒绝证书

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文书。持票人据此得以行使追索权利。为一种单纯的证书,只证明一种事实而不创设或表示任何权利。由有权制作的机关制作。一经制作,其效力不因当事人的否认而失效,除非有相当证据证明之。属要式证书,其作成应按一定方式。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拒绝者和被拒绝者姓名; 被拒绝者已经请求而未获允许或无法提出请求的情形; 提出请求或不能提出请求的地点和时间; 拒绝证书作成的机关和年月日,并由制作机关或制作人签名盖章。

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

如果汇票经过转让被拒付,最后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追索,一直追到出票人。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应及时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出证人或其他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所作出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也是凭拒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人付款。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的字样。有这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转让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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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书

票据经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后,由拒绝承兑地或拒绝付款地法定公证机关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署的证明付款人拒绝事实的文件。主要有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两种。持票人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作为拒绝证书,否则就丧失其对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追索权利。持票人请求公证机关作成拒绝证书时,应将票据交出,由公证机关持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果遭拒付,即由公证机关按规定格式和要求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应记明: 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票据的细节、提示日期或无从提示的原因、拒绝事由、作成日期,并由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下列方式证明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的,与作成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效力:
❶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上记明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的。
❷担当付款的银行在有关凭证上记明承兑人账户无款支付或者其他退票理由,并退回凭证的。
❸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通告,或者解散、歇业而致持票人无需提示并有法院或有关机关文件证明的。公证机关作成拒绝证书后,应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由持票人据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利。如果作成了拒绝承兑证书,则无需再作付款提示,也无需再作拒绝付款证书。总之,持票人应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行使权利或保全权利所必要的行为。只有在作成拒绝证明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protest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作成的用以证明持票人曾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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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

票据经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后,由拒绝承兑地或拒绝付款地法定公证机关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署的证明付款人拒绝事实的文件。主要有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两种。持票人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否则就丧失其对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追索权利。
持票人请求公证机关作成拒绝证书时,应将票据交出,由公证机关持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果遭拒付,即由公证机关按规定格式和要求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应记明: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票据的细节、提示日期或无从提示的原因、拒绝事由、作成日期,并由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
下列方式证明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的,与作成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效力:
❶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上记明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的。
❷担当付款的银行在有关凭证上记明承兑人帐户无款支付或者其他退票理由,并退回凭证的。
❸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通告,或者解散、歇业而致持票人无需提示并有法院或有关机关文件证明的。
公证机关作成拒绝证书后,应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由持票人据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利。如果作成了拒绝承兑证书,则无需再作付款提示,也无需再作拒绝付款证书。总之,持票人应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行使权利或保全权利所必要的行为。只有在作成拒绝证明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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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Protest

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所作出的证明付款人拒付事实的书面证明。它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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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Protest

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即构成拒付。遇此情况持票人应及时到付款地点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公会处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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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Protest

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它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如法院、公证行、商会或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书面文件。票据遭到退票,如要进行追索,一般必须凭拒绝证书才能进行追索。不过,也有个别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允许以拒付者在汇票上所作的证明代替拒绝证书。拒绝证书的通知期限,各国规定不同。例如:英国规定,拒付通知应于拒付之日或翌日发出,如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应于翌日,若翌日无邮班,应于下一邮班发出;美国规定,应于拒付后第三个营业日的24点以前发出;德国规定,须自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四个营业日内发出。如未按时发出,英国规定,丧失对所有前手和出票人的追索权;美国规定,只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德国规定,不丧失追索权,但应承担由于不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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