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jù fùотк ,от в платы)拒付“拒绝承付”的简称。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时,购货单位拒绝承认付款的行为。拒付的原因通常有: 托收款项、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 款项已经付过; 托收款项计算错误等。拒绝付出全部货款的,称“全部拒付”;拒绝付出部分货款的,称“部分拒付。”发生拒付时,代收银行应即向托收银行送交附有详细内容的拒付通知书。收款人据此向付款人交涉或办理索赔手续。 拒付 拒付国际贸易支付中,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行为。在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是付款人; 在信用证方式中,开证行或其委托的代付行,以及进口方是付款人。发生拒付的原因是: (1) 开证行、代付行、进口方倒闭时,或虽尚未倒闭,但已无力付款时。(2) 付款人以结算单据不合规定时。(3) 进口方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货物销路不畅,故意挑剔,托词不付。处理拒付的办法,对于出口方来讲: ❶如成交双方因结算单据问题发生争执,进口方拒绝付款,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请第三者为其仲裁,裁决无效,可诉诸于法律解决。 ❷如结算单据合格,而为代付行拒付时,可向开证行索收; 如开证行拒付,则向进口方直接收取。 ❸被进口方拒付 (进口方尚未倒闭),可提出索赔或行使“留置权”,如进口方已倒闭,单据尚未交到进口方时,可行使留置权或变卖货物; 如单据已交到进口方并已为进口方售出,则只能向进口方的债务清理人登记,等候处理。就议付行或其他汇票执有人来讲: 汇票遭到拒付后,议付行或执票人,首先要办理“拒绝证书”,再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持以向汇票转让前手或最后向出票人追索。如为根据无追索权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或汇票上已注明“对出票人免责”字样,则不得向出票人追索。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拒收险 ☛ 拒付Rejection银行拒绝票据持有人提款或转账的行为。 拒付是贸易支付中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行为。在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是付款人; 在信用证方式中,开证行或其委托的代付行,以及进口方是付款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拒付:(1)开证行、代付行,进口方倒闭时,或虽尚未倒闭,但已无力付款时。(2)付款人认为结算单据不合规定时。(3)进口方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货物销路不畅,故意挑剔刁难,托词不付。拒付后对出口方:(1)如果买卖双方对结算单据有不同意见,发生争执,因而进口方拒绝付款,首先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邀请第三者仲裁,裁决无结果,则以法律解决。(2)如果执有正确的结算单据,为代付行拒付,可向开证行索收,如为开证行拒付,仍可向进口方收取。(3)如遭到进口方拒付,可提出索赔,或行使“留置权”或将货物变卖。(4)如进口方已倒闭,单据尚未交到进口方时,可行使留置权或变卖货物;如单据已交到进口方并已为进口方售出,则只能向进口方的债务清理人登记,等候处理。对议付行或其他汇票执有人来说: 汇票遭到拒付后,首先要办理“拒绝证书”,议付行或执票人,可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持以向汇票转让前手或最后向出票人追索。但如为无追索权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或汇票上已注明“对出票人免责”字样的汇票,则不得向出票人追索。 拒付“拒绝承付” 的简称,在转账结算过程中,付款方对款项的支付表示异议而不同意付款的行为。通常指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付款方拒绝付款为 “拒付”。拒付的理由一般有: 销货单位发运的商品数量、规格、质量或价格等与购销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规定不符。拒付分为两种: 拒付全部价款称为“全部拒付”; 拒付部分价款称为“部分拒付”。付款单位提出的拒付理由,须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成立。银行应本着维护收付双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认真审查,公正处理。对无理拒付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扣收价款,如因此形成延付,由付款单位支付赔偿金。目前,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果付款方拒绝付款,银行不受理审查,直接将结算凭证退回收款方,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拒付 拒付rejection银行拒绝票据持有人提款或转账的行为。 ☚ 预付定金保证书 拒付通知 ☛ 拒付 拒付Dishonour亦称“退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而遭到拒绝承兑,或要求付款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因付款人逃避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 ☚ 赎单 退票 ☛ 拒付 ☚ 退票 拒绝承兑 ☛ 拒付protest
拒付refusing pay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