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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31日,原农牧渔业部颁布《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条例由总则、农机鉴定工作的任务、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工作机构、附则等5章21条组成。条例规定,农机鉴定分为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的农机具,属部级鉴定;凡是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需要的农机具,属省级鉴定。农业鉴定试验的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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