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
亦称“抵押物”。抵押权的客体。抵押人提供的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应为特定的财产,并且是可转让的财产。在我国,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抵押人也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凡是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