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抵抗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抵抗权又称“反抗暴政权”、“革命权”。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天赋人权”中的一种。认为如果现政府违背人民缔约建立的政府宗旨,侵犯人权时,人民有权推翻现政府,另立新政府。最早见诸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该宣言宣称,“无论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如损害‘确保天赋人权’的目的时,则人民有废除现政府,组织必须带来以确认安全、幸福为基础和权限的新政府的权利”。但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现行宪法并未确认此项权利。 抵抗权人权的一种。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取得政权后的初期称为“革命权”。指人民享有推翻侵犯人权的旧政府,组织 “确保天赋人权” 的新政府的一项权利。最早见于1776年美国 《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当资产阶级的统治巩固以后,这种权利几乎消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重新出现。如法国1946年宪法在序言中重新确认了1789年的 《人权宣言》。但此时的抵抗权已失去原来的内容,而被解释为一种“义务的冲突”,即根据现行法以外的一种义务(如自然法的义务、宗教上的义务、道德上的义务等) 对现行法定义务的拒绝执行。实际已和请愿权与上诉权溶为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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