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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报道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报道权

报道权

新闻记者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报道新闻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新闻记者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新闻记者有权使用我国的传播工具,为获得信息、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为国家民族的进步发表自己的意见、报告所见所闻的真实消息。任何人不能干预、阻挠记者和普通群众向传播媒介反映情况,表达意见。(二)新闻记者出示证明或证件说明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后,有权采访、了解非机密性的社会部门和任何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有义务向新闻机构提供情况,除维护国家机密、业务机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机密的材料拒绝泄露外,一切情况都须应记者的要求而主动给予介绍,并积极协助记者进行调查研究。(三)新闻记者享有匿名的权利。记者在报道中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或者不愿公开材料的来源及提供材料者的姓名,是合法的,任何人不得非法追问或逼供。在揭露不良社会现象的报道中,匿名是必要的,因为匿名有助于发表消息和提供材料的人大胆揭露事件的一切情节和严重性质,有利于加强新闻报道的监督威力,这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四)每个公民均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新闻单位提供某个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材料。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阻拦,不准打击报复,新闻单位有权保护积极向其反映情况的公民,并对阻拦者和打击报复者给予揭露或向法院起诉。(五)新闻记者享有传输文字稿的权利。应当允许他们优先使用电报、电传及其他电子通讯手段。在采访和转送稿件途中,他们享有乘机、乘车、乘船和住宿的优先权。(六)为报道时事,报刊、广播电视或新闻纪录片有权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有权转载、播发其他新闻媒介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和新闻稿件,有权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上及一切会议上的讲话、报告。以上转用他人的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除作者声明者外),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七)报刊、广播电视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即在法律规定内有权决定对投稿是否采用、发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报纸、广播电视和杂志社的编辑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重复性、次要性内容,如果要对文字稿中的基本事实和观点进行修改,应当征求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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