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颁布。巡警部制定,共9条。其内容后被纳入“大清报律”。详见〔大清报律〕。 报章应守规则 264 报章应守规则中国最早专为报刊制订的法规。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颁布。由巡警部拟订。共9条。是对同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的补充和具体化,因当时近代报刊蓬勃发展,印刷物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情况又最为复杂的是报刊。主要规定有:凡新开报馆必须经过巡警所同意; 严禁刊载 “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以及涉及所谓“内政外交秘密” 的文字。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报馆暂行条规 ☛ 报章应守规则 《报章应守规则》中国最早的新闻法之一。1906年颂布,清政府巡警部制定,以限禁言论出版自由为目的,为迫害进步或革命报刊提供法律依据。共9条,是对《大清印刷物专律》的补充,规定:新开报馆须经巡警所同意,严禁刊载“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害治安”、“败坏风俗”及涉及所谓“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等。 ☚ 报界俱进会 时代日报 ☛ 00006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