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又称《国际护士守则》、《国际护士条例》,1953年7月国际护士会议采纳,1965年6月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会议修订并采纳。1973年经国际护士学会再次修改后的条款为:(一)护士的基本职责是帮助病人增进体质,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病痛。(二)要珍视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对不同民族、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观点和社会地位的人都要平等对待。(三)护士为个人、家庭和公众的健康服务,并使这些服务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起来。(四)护士首先要对病人负责,尊重病人的信仰、人格与风俗习惯,为病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五)护士为了对自己的护理行为负责,为了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应不断学习,尽可能保持最好的护理水平,在接受或委派任务时要对自己或他人的能力有正确的估价,在履行职责时要时刻保持应有的品德,体现出护士的职业信誉。(六)护士应与其他公民一起行动起来,履行自己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义务,以满足公众对卫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护理的需求。(七)护士在护理和其他工作中与同行的关系是合作的关系,当同行或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对某人的护理有危害时,护士要采取适当行动。(八)在理想的护理实践和教学的应用方面,护士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丰富护理专业的基本知识方面,护士起着积极的作用。护士通过自己专业组织的活动,参与创造和维护社会上公平合理的护理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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