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慰金因侵犯公民的人格权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特征: (1) 补偿性。虽然不能以物质来衡量精神,但对于精神损害来讲,物质补偿比精神补偿更有效,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2) 慰抚性。物质上的满足可以转化为精神上的力量,达到慰抚受害人消除精神损害的目的。正是基于这种抚慰性,不少国家的民法将这种补偿称为“慰抚金”。(3)惩戒性。对精神损害给予物质补偿还含有对侵权人判裁、教育的性质和功能,意味着法律对其行为的制裁和否定。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民法的规定,只适用于侵害公民人格权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对于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