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作价入社。中国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除土地外,对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归集体所有的一种办法。在合作化初期,对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等由合作社租用,付给一定租金。在向高级社过渡时,商得社员同意,按质合理折价归社,价款在三至五年内付清,并付给一定利息。这一办法,体现了不剥夺劳动农民的原则,并有利于生产资料集体化的顺利实现。
折价归社
亦称“作价入社”。中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措施。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时,对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成片的林木和成群的牲畜,按照当时当地的正常价格折出价款,由社收买,统一经营、使用。折合的价款,分期付给本主,一般在三五年内付清。这种办法符合不剥夺劳动者的原则,可以避免在所有制变更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破坏,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