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经营基金核算
投资银行利用帐簿对经营基金进行反映和监督。投资银行的经营基金包括: (1) 国家财政拨入经营业务用的人民币经营基金以及由公积金转入的人民币经营基金; (2) 国家财政拨入的经营业务用的外汇经营基金以及由公积金转入的外汇经营基金。为了分别反映和监督投资银行的人民币和外汇经营基金,应设置属于净值类的“经营基金”和“外汇经营基金”科目,并按“国家拨入”和“本行积累”设置二级帐户。财政拨入和公积金转入的人民币、外汇经营基金应分别记入“经营基金”和“外汇经营基金”科目的贷方; 交回财政经营基金时,记入借方; 贷方余额分别反映人民币和外汇经营基金的实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