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留或克扣款物罪公务员对于职务上发放的款项物品,明知应发放而抑留不发或克扣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负有发放款项或物品职务的公务员。(2) 本罪的行为客体为职务上应发放的款项物品,如机关应发放的薪饷、法院应发还所有人的扣押物或发还被害人的赃物等。(3) 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应发放而抑留不发或克扣,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抑留不发指将职务上应发放的款项或物品抑留而全数迟延不发。如果谎称已发,实际上已将应发放的财物占为已有,则应构成公务侵占罪。克扣指对于职务上应发放的款项或物品仅发放部分。(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职务上应发放的款项或物品,而故意抑留不发或克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