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议持平案
南宋绍兴年间,郑承议出任肖山县丞。有一姓朱的统制官在县内牧马,经常侵害西兴盐场的草,盐司向朝廷申报,朝廷颁发黄榜,明文规定:有侵害盐场草者,准许进行干涉并抓捕法办。但是朱统制的士兵毫不理会,还象从前一样地去打草,结果被盐场杀伤四名。统制认为没有盐场的草,马就无法喂养。于是凑了些钱买通办案的官吏,把案件的性质定作斗杀,判处盐场的八人以死刑。案件办完,知县签字,轮到郑承议连署时,他说:“朝廷下发的黄榜准许人抓捕。如今若作斗杀论处,就是本县首先违抗黄榜。文状上不能署我的名字和头衔。”官吏听了以后,惶恐谢罪,改作拒捕结案,盐场八人只是用杖责打以后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