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法
由银行或证券商用其资金承受证券发行者所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按市场条件将其转售给实际投资者的方法。在这种发行方式下,若有未全部售出或减价出售的证券等全部发行风险均由承受者承担。
在实践中,由发行者自己公开发证券并不多见,主要因为:
❶在证券发行中曾发生过欺诈性行为,因此,投资者一般不愿购买未经担保的证券;
❷直接地公开发行,发行者要涉入很多环节,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很高;
❸难以准确地确定售出证券的数量和所需要的时间,影响筹资计划的实现。所以,证券的公开发行一般都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又使证券有一定的资信。
承受法的主要形式就是承购、包销。
❶承购。指银行或证券商按照其与证券发行者签订的推销合同中规定的证券发行额,全部承销,如在约定期内,实际推销结果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证券发行额时,银行或证券商对未销出的部分要承购下来。
❷包销。指按照银行或证券商与证券发行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商定的价格,由银行或证券商将所发行的证券一次全额购进,然后在证券市场上按照市场行市渐次售给社会投资者。
根据证券的不同形式、包销人的多少和风险的承担方式,承受法又有协议承购、俱乐部承购和银团承购之分。
❶协议承购。是由一个承购公司包销发行者全部待发行证券的包销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发行风险由该承购公司独自承担,所以手续费也全部归这个承购公司。
❷俱乐部承购。是由若干承购公司合作包销,每个承购公司所获得的包销份额、包销费及所承担的风险都均等分摊。
❸银团承购。这是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证券包销形式,其特点是由一个包销人牵头(欧美称为经理机构,日本称为主干事),若干承购公司参与包销活动,以竞争的形式确定各自包销的份额,并根据包销份额规定包销费率的高低,组成包销银团。对在发行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均由各承购公司按其包销的份额承担。
银行或证券商的这种承受业务表现在两个方面:
❶保证为证券发行者在商定日期内筹措到足够的资金;
❷分销所承销的证券。其收入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证券发行者缴纳的手续费;二是来自证券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价。但同时银行或证券商也要承担较高的发行风险。证券发行者采用这种发行方式,其优点是:
❶有利于提高在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如就股票来说,能够公开上市已表明一家股份公司已具备了相当规模和获利能力。
❷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且收款比较整齐。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由于要付给证券承受者一定的手续费,因而发行者要承担较高的筹资成本;银行或证券商在承受证券时,需要对证券发行者进行审查,并要求证券发行者定期公布其业债和财务状况,这意味着证券发行者的一些经营秘密和财务秘密将对外公开。
承受法比较多的被用于政府公债的发行过程中,一般由金融机构来承受,分为:
❶中央银行承受。是指由中央银行对政府发行的公债按一定的条件,全部承购。中央银行承受政府公债,虽手续简便,费用小,甚至无需公债推销费用,但难免货币的非经济发行,容易引起或加剧通货膨胀,因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机构,它承购公债所需的资金通常靠货币发行来解决,所以,中央银行承受公债往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限额承受等,有些国家干脆不允许中央银行承受公债。
❷专业银行承受。是指由专业银行对政府发行的公债,按照一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承购。这种方式,在西方一些国家较为盛行。专业银行承购的公债,构成其自身的资产,在其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它可以将债券抛售出去,也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向中央银行贴现或再贷款。
❸金融集团认购。是指政府发行的公债由金融集团包购包销。金融集团一般由众多的金融机构组织构成。采取金融集团认购方式,有利于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以保证大规模公债发行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