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原则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它是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是用以确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原则。其含义是: 企业在承包期内所确定的利润基数要包死,如实际利润大于基数,其超出部分可少交多留;反之,则要补足差额,确保上交。基数的确定,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为准;受客观条件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平均数为基数,还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调整。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根据企业生产潜力,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