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持本会会务的常设机构。根据199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委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❶ 解释政协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❷ 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❸ 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❹ 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❺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❻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❼ 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