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零差率
批零差价占批发价格的百分比。顺加固定差率的一种。解决零售企业流通费用补偿、缴纳税金和获得利润的来源问题。其安排要有利于正确处理批零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商品流通; 有利于稳定市场零售物价,安定人民生活; 根据商品的重要程度、单价高低、经营难易、周转快慢、损耗大小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区别对待: 一般来说,对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单价高、周转快、损耗小、供给充足或供过于求的商品应从低安排; 反之,则从高安排。我国从50年代初期开始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大部分商品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按不同的商品类别制定不同批零差率,来管理批零差价和零售价格的。1984年商业体制改革后,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批零差率仍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规定外,大部分商品是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定或完全由企业自定。在当时当地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上级规定或企业自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是目前大部分商品零售价格的制定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