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贴息贷款计划
国家银行确定计划期扶贫贴息贷款的控制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中的一种专项贷款计划。
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按年度增减额编列,专门安排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和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资金,并实行专项管理。属于指令性计划。
经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安排10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此项贷款主要贷给贫困户或联户自主使用;或由贫困户承贷,带资直接参加联合体、乡镇企业入股经营;也可以贷给能为农户提供服务或能为贫困户安排劳动力就业的独立核算的各种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少数小型县办工业;少数具有法人地位、组织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在自愿互利、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也可出面承贷承还,使用到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和下达的扶贫贴息贷款额度,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应提出对有关省、自治区的分配方案,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专项贷款的借款额度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按照省、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提出的贫困县经济开发规划,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的额度计划内,确定并下达有关县的控制数,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
有关贫困县的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生产开发项目计划,按照扶贫贴息贷款使用范围、当地资源、技术、市场等条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控制数以内安排发放贷款。用于农户种养业和加工项目的贷款,可按照行业、品种汇总计划,先向农户发放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小型县办工业的贷款,按照项目汇总立项,报经省、自治区贫困地区负责经济开发的领导部门和上级行共同审查批准后,办理贷款发放。
在上级批准的扶贫贴息贷款控制数和开发项目计划内,按照贷款原则、条件和审批权限,县中国农业银行有权自主审查,择优发放贷款。如发现项目实施计划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县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当年未用的贷款控制额,允许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