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1956年生产合作社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1956年生产合作社立法 1956年3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3次常委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章程分总则、社员、土地、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股份基金、生产、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劳动的报酬、财务管理和分配、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管理机构、附则等12章,共82条。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随著生产发展,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取消报酬。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应公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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