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过房兄弟案
本案载于《通制条格·户令·过房男女》中御史台于元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四月的一篇呈文:有“李川川告兄李六要讫阿里火者钞伍定,将川川过房与本人为义男。”御史台认为,“民间风俗侥薄,昆仲不睦,比比有之,且兄弟同气比肩共有财分之人,与父母尊卑不侔,别无兄得过房弟妹明文,其间争分家财,或因妯娌不睦,启启奸倖,灭绝大义。”因而判定李川川“归宗”,不得由兄收继为子。此案经中书省“准呈”施行,后作为一则判例编入《大元通制》。从案中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汉族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已开始渗入元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