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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惩治反革命分子的法规。
1934年4月8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共41条。它规定,凡图谋推翻或者破坏苏维埃政权及工农民主革命战果,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豪绅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以反革命罪论处。列举了各种反革命罪行的具体要件,规定了处罚的种类,以及适用本法的一些原则,如适用范围、从重或加重与减免的条件和类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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