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发还苏路股款有期证券条例
【事件内容】: 一、此项证券,以民国三年1月1日为第一次还款之期。 二、此项证券,自接收之日起于每期摊还股本时,按照该期还本之数。并由部仍照公司原定息率,按阳历计算历来应付之息汇付。 三、凡持此项证券,到期之日,可向苏路股款清算处收取现款。 四、每次收取本息时,须持全券向清算处查根取款;其自行裁割者概不照付。 五、此项证券,于每次应付本息到期后经过五年,尚不请求支付,作为无效。 六、此项证券如有污毁遗失等情,得由证券所有人邀请确实保证人二名,向苏路股款清算处证明事由,并记其姓名及券之本息金额号次,清转呈交通部更换补发。经交通部认可补换,八个月后方为有效;如有错误,仍由保证人员其责成。所有补换费用,由呈请补换人自任。 苏路收归国有分年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政府公报》第410号,1913年6月27日,“公文”,页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