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手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手实法又称“自实法”,北宋熙宁七年(1074)神宗变法期间,诏令参知政事吕惠卿制定的一项重要法令。用以解决五等人户报产不实,免役出钱不均的弊病。南宋宝佑二年(1254)理宗执政期间对原法令的内容做了修定补充,更名为“自实法”。按吕惠卿制定的手实法,一至五等丁户须在产簿上如实申报每年农业生产实况,然后参照官府所定的免役出钱的中价折算出自家须缴纳的银两数,凡不出租田地生利者以五折一计算,并依官府规定的格式写状申报,所在县衙依据上报的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的总额,计算分摊各户应纳役钱数额,公之于众,两月之间没人提出异议,即按数额规定执行。若隐寄财产不如实缴纳免役钱者,法律允许知情者举告,并以隐寄财产的三分之一奖赏告者。因守旧势力的激烈反对,手实法行之不久便被废除。理宗年间将一应民户全部编定保甲,令自报实占田地亩数和产量,计算出应缴纳的免役钱数,并在同一保甲民户之间设立相互监察举告制度,防止营私舞弊。理宗更名“自实法”后,相继在两浙、江东、江西、湖南各州军试行。行用仅一年,又被废除。 手实法real estate law又称首实法。唐宋时官府令民自报产业借以征课的办法。唐代行租、庸、调时,每年年末,令民自报年龄、田地数量等,编成簿册,名为“乡账”。长庆四年(824)元稹在同州整顿赋税,亦令民自报,名“自通手实状”。至宋神宗时王安石、吕惠卿推行手实法,又创制了五等丁、产簿,官为定立物价,令民各以田亩、屋宅、资货、畜产等,随价自占。如有隐匿许人告发,并以查获资产的1/3赏给举报者。 手实法 手实法❶宋神宗时令民户自报丁、产实况以出免役钱的措施。熙宁七年(1074), 吕惠卿等因五等丁产簿不实, 请行手实法, 令民户依官定格式和折算比例, 据实申报自家田宅赀产及丁口之数, 各县据此向各户均摊役钱, 出榜公布, 两月内无讼即定。隐寄财产、自报不实者, 许人告发, 以所隐三分之一赏给告发人。不久即罢。 ☚ 开禧法 自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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