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得税抵免税收抵免是指:首先对应税所得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然后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 许多国家为了减轻或防止国际间双重征税而采用这种办法,即允许从应缴纳的国内税款中抵扣掉应税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 (参见Credit,foreign tax条)。 在为了照顾纳税人个人境况给予税收优惠时,税收抵免也是一种供选择的优惠办法。为了照顾个人的境况,例如已婚男人增加的负担、有孩子的纳税人、赡养亲属的纳税人而给予的税收优惠(个人税收优惠)通常采取从所得中扣除规定的数额(通常称为标准扣除额),然后得出计税所得这种方法,对于象交纳的人寿保险金,向退休基金缴款等支出,可能会允许扣除数额不等的金额(称为非标准扣除额)。这类扣除有时被称为个人扣除。有些国家在给予这类个人税收优惠时采用从应纳税款中扣除掉规定的税收抵免额的办法。近年来,实际上这种税收抵免法得到越来越普遍的采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抵免额是一笔固定的数额,并且不能超过应纳的税款,抵扣额与应纳税款分开规定和计算,两者互不联系。不过,在有些国家中,税收抵免额与应纳税额有着正的比例关系或者是反的关系,随着所得增加,税收抵免额减少。在有些国家中,允许税收抵扣额超过应纳税款,超过部分将支付给纳税人,这种抵免被称为“无损耗税收抵免”,而通常采用的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抵扣方法被称为 “有损耗税收抵免”。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1986年发表的一份“变动的经济条件下的个人税制”的报告中对抵免和扣除这两种制度做了比较,报告指出:纳税扣除和税收抵免都可以被看做是为达到横向公平 (参见Equity,horizontal条)而采用的办法。在这两者中做出选择时,要考虑这两种方法中哪一种对于达到纵向公平(参见:Equity,virtical条)更为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发挥累进税率的作用是实现纵向公平的最好方法。根据这种观点,纳税能力(参见taxable capacity条) 的差别应该在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税所得的档次中反映出来,对于同样受到家庭负担的影响或是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支出的影响的纳税人,都应当从他们的应税所得中减少同等的数额,然后应用同一累进税率表计税。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采用纳税扣除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享受某一税收优惠的所有纳税人,不管他们所得额的多少,都应减少同等数额的纳税额,这样才能不妨碍通过累进税率实现纵向平等。若采用纳税扣除法,则纳税义务的减少要受到边际税率 (参见Marginal rate条) 的影响,而产生差别,在高税率档次上,因享受纳税扣除而减少的纳税额将大于低税率档次上同样情况的减税额,而这种情况是不公平的。持这种看法的人主张采用税收抵免制,因为税收抵免制使所有处于相同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的纳税人,不管其所得额的多少,都减少相同的纳税额(在实行“有损耗抵扣”情况下,应纳税额少于税收抵免额,因而部分抵免额不能实现的情况属于例外)。 在这两种方法中做选择时并不总是只选定一种方法,有些国家既采用纳税扣除法又采用税收抵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