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入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法规,分7章,共42条。 为加强渔业的管理,促进渔业的发展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细则建立了许可证制度,凡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需要获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养殖使用证;凡进行内水和近海捕捞的单位必须获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细则还将渤海、黄海确定为近海渔场,并在东海和南海确定了近海和外海渔场的分界线。 凡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经营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进行捕捞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