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1950年后,全省实行房地产统一管理,随着城市土地国有化,明确规定城市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房屋的产权所有仍受法律保护。以后全省城镇普遍采用以普查的形式,开展申请登记、验证,以达到有效地进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建立常设机构,逐步把房屋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等纳入 《民法》,予以保护。为加强城镇房地产权属管理进行了四次城镇房地产登记。1950年~1952年进行了一次房地产清理总登记,确认产权归属。全省大多数城镇房地产统一注销原有各式契约证件,换发新证。1958年~1962年,全省112个市、县中开展对私有出租房屋 “经租” 改造; 加之国家大量的投资建房,部分城镇开展一定范围的房清理、登记、查验、换证工作。1963年~1983年期间,全省大多数城镇普遍开展一次规模大小不同的房产清理、登记、发证,1970年全省已发证11575万平方米,其中全民 74.9%,集体 6.5%,私产 18.3%,其他0.3%。1979年国家城建总局在徐州召开房产统计工作会议后,全省先后开展第三次城镇房地产普查工作。1979年成都市成立房地产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房产管理局主办,全市5区2县 (双流、金堂) 普查房屋产权、结构、用途和住宅居住水平,1980年结束。1980年重庆市开始城镇房地产普查换证,1983年结束。1985年、1990年两次对全省城镇房屋面积占有情况进行调查。1990年全省共有房屋48568万平方米,其中私房4525万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