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制定本条例。全文7章35条。条例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许可的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并对金银收购的管理、金银配售的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和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